1.学校(机构)
1.1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备案的实施各级各类教育的单位。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1.2学校(机构)名称:是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机构)全称。
1.3学校(机构)标识码:是指由教育部按照国家标准及编码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学校(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1.4高等教育学校(机构)办学类型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大学、学院、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分校、大专班)、成人高等学校(职工高校、农民高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1.5普通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
1.51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层次以上的教育。
1.52独立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层次的教育。
1.53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专科层次的教育。
1.54其他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普通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分校、大专班等。
1.6成人高等学校:是指通过国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的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利用函授、业余、脱产等多种形式,对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其他机构。
1.7其他机构:是指承担国家成人招生计划任务不计校数的机构。
1.8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具有培养研究生资格的科研机构。
1.9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具有颁发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本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实施高等教育的单位。
1.10学校(机构)性质类别: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性质,包括:综合大学、理工院校、农业院校、林业院校、医药院校、师范院校、语文院校、财经院校、政法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民族院校。
1.11学校(机构)举办者:是指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为设置学校(机构)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者。
1.12高等教育学校举办者包括:教育部门、其它部门、地方企业、民办。
1.13教育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1.14其他部门:是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级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等,如:财政、卫生、农业、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
1.15地方企业:是指利用企业拨款(企业对学校的拨款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学校(机构)的地方国有企业,如钢铁、石油等企业。
1.16民办: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学校(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1.17附设教学班:是指受当地条件、资源所限,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教职工、办学条件等),举办的其他层次(形式)的教学班,包括:附设中职班、附设普通高中班、附设普通初中班、附设职业初中班、附设小学班、附设幼儿班。
2、学生
2.1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应用技术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技术应用能力。全日制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专科教育学生包括普通专科学生、成人(函授、业余、脱产)专科学生、网络专科学生。
2.2全日制学生:是指接受全时学历教育的学生。
2.3高中起点专科学生:是指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接受专科学历教育的学生(不含对口招收中职生和五年制高职转入学生),普通专科学制为2-3年,成人专科学制为3-4年。
2.4对口招收中职生:指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毕业生,根据各地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政策选拔升入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接受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为2-3年。
2.5五年制高职转入学生:指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完成前三年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转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学生,接受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为2-3年。
2.6毕业生数:是指上学年度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数。
2.7招生数:是指实际招收入学的新生数。
2.8应届毕业生:是指完成上一级学历教育,当年毕业的学生。
2.9普通预科生:是指教育部下达预科招生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港澳台、华侨、高水平运动员等学生。经过1-2年的文化补习,合格者转入本专科阶段学习。
2.10在校生数:是指具有学籍并在本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
2.11预计毕业生数:是指学历教育中本学年内即将毕业的在校生数。
2.12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
2.13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是指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本科学制为4-5年,成人本科学制为4-6年。
2.14专科起点本科学生:是指普通专科(高职)毕业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学生,普通本科学制为2-3年,成人本科学制为2-4年。
2.15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按照招生计划,经考试合格,进入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等学校,攻读第二个学士学位(不同学科)的学生,学制为2年。
2.16函授学生:是指以函授为主要教学方式培养的成人专科、本科学生。
2.17业余学生:是指以业余时间授课形式培养的成人专科、本科学生。
2.18脱产学生:是指以全日制形式培养的成人专科、本科学生。
2.19专科第二学历学生:是指已修完一个专科专业后,不需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攻读第二专科专业的学生。学制为3-4年。
2.20网络本专科学生:是指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由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实施网络本专科学历教育资质的高等学校(机构)培养的非全日制学生。
2.21研究生:是指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学位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按招生计划形式分为国家任务学生、委托培养学生和自筹经费学生;按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2.22硕士研究生:是指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学生,学制2-3年。
2.23博士研究生:是指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培养的学生,学制3 -4年。
2.24国家任务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研究生。
2.25委托培养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的研究生。
2.26自筹经费学生:是指培养费用由学生承担的研究生。
2.27学术型学位:是指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主要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人员。
2.28专业学位:是指以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2.29结业生数:在学历教育中是指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未取得毕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非学历教育(如培训、进修等)中是指完成学业,考核合格,可取得培训结业证明的学生。
2.30休学:是指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的学生。
2.31复学:是指因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后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2.32退学:是指因故中断学业、放弃学籍的学生(包括办理退学手续和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2.33转学:是指经学校同意,因故由一所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包括转入和转出。
2.34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35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2.36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学生:是指具有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由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培养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培养的学生只有学位没有学历。
2.37注册学生数:是指上学年登记注册的培训学生人数。
2.38自考助学班学生:是指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举办的全日制教学辅导班所招收的学生。
2.39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指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高等学校(机构),对本科毕业且具有学士学位(同等学力)的人员举办的一种非学历教育。课程成绩合格者,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2.40进修及培训:是指在高等学校(机构)进行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其中包括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培训。
2.41资格证书培训:是指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取得达到岗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
2.42岗位证书培训:是指接受培训的各类人员经过学习及考试合格,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和上岗任职聘任书的培训。
2.43产业分类: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2.44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国高等学校注册并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2.45在校生中住宿生:是指在学校统一管理的学生宿舍(公寓)里住宿的学生。
3、教职工
3.1教职工数: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全职工作,并由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支付工资的编制或聘任制人员数。
3.2编制人员:是根据原人事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和档案均在学校的人员。
3.3聘任制人员:人事制度改革后,学校(机构)招聘录用的长期、全时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在学校但档案不在学校。
3.4高等教育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科研机构人员、校办企业职工、其他附设机构人员。
3.41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
3.42行政人员:是指专职从事学校行政和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3.43教辅人员:是指从事教学辅助工作,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馆的管理员、资料室的资料员,电化教育馆人员,实验室实验员以及直接为教学服务的绘图、摄影、仪器修理、模型制作等专业技术人员。
3.44工勤人员:是指从事后勤保障工作的工人和勤杂人员,不包括由校办工厂、农场支付工资的工作人员。
3.45科研机构人员: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的科研所(室)的全部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干部、科研人员、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包括未经批准、学校自行建立的研究所(室)的工作人员。
3.46其他附设机构人员:是指在学校附属的印刷厂、出版社、医务室等机构中,由教育经费支付工资的人员。
3.5聘请校外教师:是指学校聘请的国内外其他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教师和退休教师(含本校退休教师)。聘期为一学期及以上。
3.6集体所有制人员:是指学校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学校附属机构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职工。
3.7本学年不授课专任教师:是指本学年内未承担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
3.8专业技术职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3.9双师型:是指同时具备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教师。
3.10录用毕业生:是指学校新增专任教师中录用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毕业生。
3.11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一线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3.12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是指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职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
4、资产、校舍
4.1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拥有产权,已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包括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校舍、租借用校舍、临时搭建棚舍的建筑面积。
4.2非学校产权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校舍建筑面积。
4.3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4.4被外单位借用:是指被外单位借用、占用一年及以上的校舍建筑面积。
4.5正在施工校舍建筑面积:是指学校投资建设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交付使用的校舍建筑面积。
4.6非学校产权:是指学校独立使用或共同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属于学校产权的办学资源。
4.7占地面积:是指学校具有国家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4.8绿化用地面积:是指学校占地面积中集中用于种植花草、树木以及天然林的土地面积。
4.9运动场地面积:是指学校专门用于室外体育运动并有相应设施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4.10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所)资料(情报)室拥有的正式出版书籍。
4.11计算机数:指计入学校固定资产的个人台式、笔记本计算机台数。
4.12多媒体教室座位数:是指配备有计算机和投影仪的教室座位数。
4.13固定资产总值:是指一般设置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置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总值。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类;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4.1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5、信息化
5.1信息化设备资产值:信息化设备资产值包含计入固定资产的服务器、PC机、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存储设备、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软件等的资产值。
5.2校园网:是指在学校范围内,以现代网络技术为基础,为学校教学、管理与服务等教育活动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和协同工作的计算机网络。
5.3上学年度信息化经费投入:指上一学年度学校用于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经费投入。“信息化建设经费”是指信息化设备购置、网络建设、软件开发与资源等建设费用;“信息化运行经费”是指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5.4网络信息点数:是指由学校直接投资建设、拥有完全产权的网络端口数,不包括城市建设的公共无线接入点。单独统计无线接入点数,一个无线网络接入点(AP)计数为1个。
5.5校园网出口总带宽:是指校园网对外出口带宽之和。
5.6上网课程数:是指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教学过程通过学校的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授课、答疑讨论、作业提交、课件下载等基本教学活动的课程门数。
5.7电子邮件系统用户数:指学校开设的电子邮件系统中所有用户帐号数。
5.8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总量:是指学校所有日常管理工作中应用的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存放的数据量。包括教学、科研、人事、学生、财务、设备、后勤服务等管理信息系统。
5.9数字资源量:是指学校引进(包括购买、租用和受赠)或自建(包括扫描、转换和录入)的,拥有磁、光介质或网络使用权的数字形态,可供教师和学生使用的文献资源。
5.10电子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资料室拥有的正版电子出版物。
5.11信息化培训人次:是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和计算机技能培训的人次。
5.12信息化工作人员数:是指专职从事学校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工作的人数。